淄博职业教育集团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机构名称:淄博职业教育集团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机构性质:委员会是由政府部门、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淄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成员单位自愿组成,致力于引导、推动集团成员间开展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的集团分支机构,接受集团理事会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作宗旨:在集团的领导下,了解研究国家、省市及行业在职业培训及技能鉴定方面的政策、动向,加强政企校合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指导及推动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为区域经济发展培养专门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和顾问若干名,邀请集团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院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社会专业权威人士担任。委员会院校专家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2。
第五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顾问任期为三年。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单位,由发起单位邀请和单位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集团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后,即成为委员会委员单位。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由发起单位邀请和所在单位推荐及个人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集团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后,即成为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由集团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国家、省市及行业领域特别是教育领域政策,全面指导集团职业培训及技能鉴定工作;
(二) 指导制定职业培训及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协调主管部门及成员位开展职业培训及技能鉴定服务项目;
(三)完成职教集团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交需要委员会研究解决的事项等日常工作;
(二)统筹开发、管理集团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项目;
(三)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召开委员会定期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五)负责发展和管理各委员会单位,研究和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单位主要权利
(一)委员单位有参与委员会工作的讨论权和决策权,有委员会各项活动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对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委员单位根据自身需要,享有向集团提出在员工职业培训及技能鉴定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三)委员单位优先享有开展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相关政策支持、项目扶持的权利;
(四)委员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单位主要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与委员会办公室的密切配合,协助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
(四)向委员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主要权利
(一)在委员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通过本委员会会议讨论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活动事项的权利;
(四)有声明退出本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主要义务
(一)关心教育事业,热心人才培养;
(二)积极为集团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献计献策;
(三)积极支持和帮助委员会委员单位开展各项工作;
(四)支持和参加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一般每半年组织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议事规则为民主集中制。委员会讨论的议案,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并有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经集团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