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c1286太阳成集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
信息索引: | 生成日期: | 2016-10-10 06:14 | 发文机构: | tyc1286太阳成集团 | |
发文字号: | 发文字号 | 信息类别: | 依申请公开 |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科研潜能,提高我院的科研水平,加强科研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项目管理是科学研究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检查和总结。 第二条 科研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较重要的科学意义或较好的应用前景。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 (四)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三条 科研工作既要群策群力、重点攻关,又要加强校内外的技术合作,拓宽科研工作领域。 第二章 科研计划与项目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来源 (一)国家攻关项目、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和国家各部委下达的科研任务。 (二)省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省科技厅及省教育厅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三)市有关委、办、局下达的科研项目。 (四)横向课题。由学院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签署合同,与之合作或接受其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服务项目。 (五)学院设立的行动研究课题。 行动研究课题是学院为切实解决学院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充分调动教职工进行行动研究的积极性,鼓励教职工基于工作岗位开展行动研究,全面提升学院各级岗位的行动能力而特别设立的科研项目。分为: 1.学院规划课题:学院在改革实践中需要破解的重大或面上的问题,采用指定或课题招标形式确定研究团队。 2.自主申报课题:教师员工在学院工作实践中亟需破解或深入研究的课题。 研究范围包括: 1.立足于提高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的教育改革研究。 2.立足于提高学院教育教学机构的管理水平、工作效率研究。 3.立足于学院专业发展和社会服务需求的各类科技类研究项目。 第五条 科研计划管理 (一)科研计划应从我院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为教学、管理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力求做到示范性、地方性、应用性和创造性。在当前要加强对经济建设中应用性较强的问题研究,既要重视经济效益,也要重视社会效益。 (二)科研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编制学院科研规划与科研计划,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工作,负责统计、上报有关学院科研工作的各种报表。 (三)学院的计划项目,国家、各部委、省、市有关部门下达或参与的项目,以及以学院名义和所属各部门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项目,均由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负责管理;课题的申报、成果的鉴定、专利的转让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组织实施学院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项目组的计划落实情况,协调项目研究过程中各种需要协调的关系,组织项目结题时的材料准备与鉴定工作。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一)科研项目的第一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应是tyc1286太阳成集团在编在职教职员工,并且上一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合格。 (二)项目负责人应是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具有完成该项目的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推荐。 (四)重点课题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研究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 (五)项目负责人同时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组;未完成已承担科研项目研究任务者,不能申报新的科研项目;跨年度的项目转入下一年度计划,不再重新申报。 (六)离岗(进修、出国)或准备离岗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新项目。 (七)由于主观原因致使科研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新项目,不能完成科研任务又不提出终止申请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部门自选并自行承担的项目必须报科技与规划发展处立项,技术文件和材料必须报科技与规划发展处统一备案。 (二)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由科技与规划发展处组织初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横向课题的立项:横向课题负责人可根据课题需要随时向学院提出项目设立意向,经有关系(院)、处室认可后,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与相关资料报学术委员会审批、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备案后即完成立项,列入管理范围。凡未履行规范手续的横向课题,不列入学院科研计划。 (四)行动研究课题的立项:申请人应根据行动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tyc1286太阳成集团行动研究课题申请书》,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获准立项的行动研究课题为院级立项课题。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 (一)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确保项目计划按期完成。如无不可预见的客观条件变化,中途不得任意改变计划内容;若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应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对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确需中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申请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无故中止项目研究或因责任事故而未完成研究任务者,项目负责人应负完全责任,除退赔全额科研经费和全数上交科研资料、设备外,三年内取消项目立项资格。原则上,为维护学院科研信誉,由学术委员会研究作出裁决意见。 (二)学院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对各类科研项目实行季度检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检查内容为:计划执行情况、阶段性进展、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经费使用情况、人员落实情况等。检查方式为:组织专家检查、系(院)专项检查、填写《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表》、提交半年工作小结、年度进展报告等。 (三)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各系(院)、处(室)督促项目组落实;特殊情况下,由科技与规划发展处与项目所在单位协商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或中止研究计划,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四)各类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或攻读学位、国内外进修6个月以上的,不得带走项目或科研经费,应由学院研究决定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 (一)项目组应指定专人按科技档案要求,随时做好本课题的有关实施记录,负责原始资料的积累工作,为将来课题的鉴定、归档工作提供完整、正确的原始资料。 (二)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对每个立项课题,均建立以课题负责人为名义的科研档案。保存课题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便掌握研究动态。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有关保密制度。科研统计人员定期呈报的报告也要作为固定资料存档。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技术档案内容 (一)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或协议等审批文件。 (二)研究工作方案、技术措施、改进意见。 (三)课题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及各阶段研究实验记录。 (四)有关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及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情况。 (五)结题报告鉴定文书、获奖证书、专利文件、成果推广合同及验收证书。 (六)技术和知识产权转让情况等。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鉴定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计划项目的鉴定,按立项单位意见办理。其他项目按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审查意见办理。 第十三条 属学院管理的行动研究课题和横向课题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相应的结题报告书,连同附件一并送交科技与规划发展处。 (一)行动研究课题研究必须取得一定形式的研究成果,而且要有一定的应用效果和推广价值。研究成果的形式可以是专著、论文、调研报告、研究报告等。每个课题至少要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 (二)横向课题成果纳入教师科研工作量统计。 第十四条 下列科研成果,学院一般不组织结题鉴定: (一)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已转让实施产业化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鉴定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三)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四)经过查新检索或测试确认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实用性。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材料 (一)任务书或者合同书、协议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基本问题等基本内容)。 (三)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四)设计与工艺图表。 (五)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六)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七)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九)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十)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和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七条 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二)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八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第四章 科研成果的管理 第十九条 凡在编教职工取得的各类科研成果,均应纳入学院科研成果管理行列(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申请和获准的专利、鉴定的成果、获奖的成果),应在科技与规划发展处登记。 第二十条 成果登记时由申报人填写《科技成果报告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原件(各类证书须同时附带一份复印件)到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处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原件由成果拥有人带回并保管,复印件留科技与规划发展处存档。登记后的成果作为对各单位工作考核的依据,也作为对教职工工作量考核、职务职称晋升、成果奖励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规划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2012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