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明确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工作,加快学院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服务,根据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公出国必须坚持“少、小、精”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到目的明确、任务具体、人员精干、准备充分、经费节省、手续完备。
第三条 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审批的原则;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原则;严格审批,保证质量,手续从简,方便基层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分管领导审签的原则。
第四条 因公出国人员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任的任务。
第五条 因公出国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管理。党办院办、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财务处、教务科研处、国际学院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因公出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因公出国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出国
(1)已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中安排的或实际实施过程中确有需要的;
(2)国际合作培养人才,确需出国学习或考察;
(3)国际学术会议交流,且有资助资金或能自筹资金的;
(4)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准,确需出国学习或考察的;
(5)高级访问学者,且有经费资助的;
(6)引进项目、技术设备等,确需出国考察的;
(7)上级行政部门组织安排,且与学院教学或管理密切相关,确需出国学习或考察;
(8)学院因发展需要,统一安排的出国进修、培训、学习或考察;
(9)特殊事项,确需出国的;
(10)因学院或上级有关部门工作需要,确需出国;
(11)因公出国原则上不允许办理因私出国手续。
第七条 因公出国人数应根据出国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为保障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一次性出国人员一般不超过7人。
第八条 出国人员的在外期限应根据出国任务的需要确定。
一般考察团在出访一个国家不超过7天;出访两个以上国家最多不超过12天。出国技术业务培训、研修人员在外期限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必须根据出国任务的需要选派出国人员,不得派与出国任务无关的人员出国。
第三章 出国任务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因公出国任务由学院党委审批或审查上报
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为学院因公出国任务的审理部门,国际学院为学院因公出国任务具体事项办理部门。
第十一条 出国手续审批与办理:出国人员所在部门向学院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报送以下材料:
(1)出国考察邀请公函或合同协议(通知、文件等)。需出国人员部门分管领导、学院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2)出国人员所在党支部的请示。内容包括:出国人员表现情况、派往国家(地区)、执行何种任务、业务能力水平、在外时间、党组织意见,要重点写明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和反对“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中的表现情况;
(3)《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或《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
第十二条 出国手续的审签,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对出国人员的政治、业务条件和呈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合格后,起草审查批件,送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审签后,由国际学院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的副县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在按照学院规定程序办理基础上,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出国护照、签证
第十四条 申办护照须出具交验有效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及有关证件、国外邀请函电、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本人照片。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须妥善保管护照,回国十五日内将有效护照交学院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保管,个人不得擅自保存有效护照。
第十六条 不得伪造、涂改、骗取、转让、转借护照。
第五章出国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出国经费系指出国人员在外期间的食宿费、公杂费、个人零用费和往返国际旅途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出国人员应按照出国任务批件所列经费开支项目,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开支,不得突破。费用报销按照学院财务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在十五日内持tyc1286太阳成集团出国审批件到财务处核销出国费用。违反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由财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出国教育、纪律和总结检查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应接受国家安全、外事纪律、保密纪律、财经纪律及爱国主义等方面的教育。由出国人员分管领导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应做到:
(1)忠于祖国、保守秘密、自觉维护国家、民族利益;
(2)在外期间主动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对未授权事项不随意表态和承诺;
(3)遵守出访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讲礼貌、守信用、举止大方,体现中华民族的道德风尚;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力争取得最佳出访效果;
(5)不向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索借财物,严格执行对外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6)不擅自延长在外期限、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改变活动路线。
第二十二条 回国后个人要认真总结在外工作情况,并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
第七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派遣、审批的管理工作,学院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分管,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要实行审批工作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把关。
第二十四条 严格区分因公出国和因私出国的界限。出国执行公务,必须按公派出国的程序和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材料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出国人员审批件、请示、任务批件、出国人员审查表各1份。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中央、省市委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